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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组织处科级干部学习《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10日 08:25  来源:教务处  作者: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日前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决定开展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明确师范类专业实行三级监测认证。11月9日上午,教务处组织处科级干部在教务处4108会议室就《办法》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讨论,会议由教务处处长王菊霞主持。

王处长首先介绍了教育部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的背景和意义,然后组织大家一起学习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一是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认证理念。二是坚持“分级分类、特色发展、追求卓越”的认证定位。三是坚持“统一体系、学校申请、省部协同”的认证办法。《办法》包括认证办法和认证标准两个部分。认证办法由指导思想、认证理念、认证原则、认证体系、认证标准、认证对象及条件、认证组织实施、认证程序、认证结果使用、认证工作保障、争议处理和认证纪律与监督12项构成。《办法》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实行三级监测认证:第一级定位于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要求监测。第二级定位于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合格标准认证。第三级定位于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卓越标准认证。《办法》明确,结合我国教师教育实际,分类制定中学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专业认证标准,作为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的基本依据。

与会人员对认证办法和认证标准进行了深入地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是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优化师范类专业布局,健全师范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意义重大。王处长要求:各科室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加强调研和学习,深入对照认证指标体系,找差距、补短板,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提高师范类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通讯员 熊涧 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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