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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冲突——高等教育前沿问题系列学术报告之三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1日 10:24  来源:学科办  作者:

11月16日下午,以“提高师资水平、促教育学一流学科建设”为主题的高等教育前沿问题系列学术报告会在我校逸夫实验大楼科学大讲堂举行,报告会由我校学科办、教师发展中心、教育科学学院联合举办。本场报告会由陕西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鹏教授主讲,报告的题目为《学校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冲突》,报告会由教育科学学院梁燕玲主持。丝绸之路中俄教师教育协同创新研究生院学员,“博仁——渭师”教育研究生院学员及我校参加教育学博士班学习的青年教师等参加报告会。

报告的主要内容分以下四部分: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

1.民法的视角: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

(1)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民法通则》第36条、50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3)《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学校自批准成立起,就具有法人资格;

(4)法人与公民之间是平权型法律关系。

2.行政法的视角: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是特殊的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

(2)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

(3)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是隶属型的法律关系。

(二)学校与教师、学生法律关系性质的定位:特别权力关系

1.特别权力关系

特别权力关系相对于一般权力关系。一个人除了服从政府的一般支配外,因某种特殊原因,也要服从公法上为特定之目的而设定的特别权力。这种关系就是特别权力关系。

2.特别权力关系的特点

(1)当事人之间地位不平等;

(2)义务不确定;

(3)有特别的规则;

(4)对违反义务者有处罚权;

(5)不得诉讼。

3.特别权力关系存在问题

(1)排除法律保留原则;

(2)剥夺权利救济手段。

4.特别权力关系的改革

(1)从特别权力关系——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

(2)从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重要性理论。

(三)学校内部规则的价值与效力

1.学校内部规则的价值

(1)是追求效率、秩序还是维护公平、正义;

(2)是为限制权力,还是维护权利。

2.学校内部规则的效力

(1)学校内部规则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

(2)学校内部规则不能高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

(四)学校法治进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2.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与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所做出的行为公开、公正、公平。

3.比例原则,又称“最小伤害原则”,基本含义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的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在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是“目的”与“手段”之间处于适度的比例。(通讯员 杨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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